破產抗辯 (Contesting bankruptcy)

破產抗辯

香港律師

3/3/20241 min read

破產案98482642

面對破產案,如果想作出抗辯,應該怎樣?

首先,收到法定要求償債書後,需要在指定的期限向法庭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 (Cap. 6A 破產規則第47條),否則,申請人就可以在法庭期限後發出破產呈請。

一旦發出申請人破產呈請,而證明給法庭法定要求償債書已經有效送達 (Cap. 6A 破產規則第46條),聆案官亦信納準備破產呈請的步驟已經備妥,則聆案官有權在公開的聆訊下頒布債務人破產。

債務人如果需要在這個時候提出抗辯,則需要在呈請聆訊之日的3天前,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通知書,指明他擬提出反對因由的理由,同時亦須向提出呈請的債權人或其律師郵遞該通知書的副本。(Cap. 6A 破產規則第68條)

有關破產呈請/抗辯的規格,可以參考 (Cap 6B《破產(表格)規則》) https://www.elegislation.gov.hk/hk/cap6B!zh-Hant-HK